2015年1月1日
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臺灣園藝輔助治療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灣園藝輔助治療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與推展植物媒材及園藝活動於醫療照護、心理衛生、及環境教育之運用,促進人與自然、身體與心靈的整全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對園藝輔助治療有興趣的醫療及醫事專業人員、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健康事業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園農藝及植物生態工作專業人員、環境及環保工作專業人員、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及其他與園藝輔助治療相關之專業及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對園藝輔助治療有興趣之實務或研究者,共同研究及推動園藝輔助治療在醫療照護、心理衛生、環境教育等領域之發展。
二、辦理園藝輔助治療相關之研討會、研習課程、教學活動、培訓活動。
三、推動園藝輔助治療之研究、發展、論述、出版。
四、推展有機農業,促進農園藝產業的發展;綠自然健康照顧之結合與運用,增進人類社會福祉。
五、園藝輔助治療負起人類福祉四大責任:促進健康、避免疾病、預防疾病與緩解病痛。園藝輔助治療服務於醫療、學校、社區、長期照護、日間照護、早期療育等機構,服務對象包括學前幼兒、兒童、青少年、壯年、中老年、身心障礙者、慢性病患者、 精神疾病者、照護者、家庭、團體、社會社群等;致力推展園藝輔助治療促進健康方案,讓人活得快樂、充實有尊嚴。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之醫療及醫事專業人員、心理衛生專業人員、健康事業專業人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園農藝及植物生態工作專業人員、環境及環保工作專業人員、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及其他與園藝輔助治療相關之專業及實務工作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清20年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榮譽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卓有貢獻,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或裁定為榮譽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但其他權利應予尊重,理監事會得另訂相關辦法以保障之。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若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需重新繳交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4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4月22日台內社字第1020160747號函准予備查。